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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干股,干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特征

 

佛山律师认为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所谓的“干股”。“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分额的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佛山律师以为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

佛山律师认为对干股的法律性质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先根据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干股类型分别作出分析:

一、未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在实际生活中,有的所谓“干股”只是享有股权利益分配,且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即未公开身份的股东。该股东取得股权也未实际出资,而是根据口头协议或者其他的文字等方式约定享有公司收益。该干股股东的特点是:不仅没有出资,也未记载于相关的股东登记簿,其法律后果是不论依据什么方式,其股东资格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实践中,很多私企的老板们为了笼络一些有能力的人(通常是公司业务骨干),或者有权力的人(通常是官员),希望给予这些人一定的红利,但是又不想给这些人实际控制权或者只是给予部分控制权,所以就假设这些人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并且按照这种比例进行年终分红。

1、对于公司员工持有的这种干股要正确认识其法律性质,因干股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登记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册上,因此不具备公司法上得真正股东资格。但是对于公司与该员工约定按照所持干股比例分红应该得到法律支持,因取得分红比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干股股东无权取得所持比例股份的相应对价。

2、对于官员所持的干股,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收受干股”“期权寻租”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类型,应该追究法律责任,自然不受法律保护。

二、第二种就是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类型。即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者在工商局办理备案或登记于股东册的干股股东。

1、这种类型的干股股东也要分情况分析,如果是违法犯罪取得该类型的干股自然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2、另外就是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的干股股东,这种方式应该视为民法上的赠与,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这种“干股”存在出资等上的瑕疵,最终的法律责任应该由赠与股东承担责任,而不应该由现有持有股东承担责任(当然对外干股股东应该承担责任,再向赠与股东追偿)。

3、还有一种类型的干股股东,就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于可以估价和办理转移手续的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价出资,该干股股东其实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4、实践中最常存在的就是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和特许经营权出资持有干股,因违法相关法律规定,该干股应该视为出资不实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份,股东应该承担补充出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佛山律师以为对干股应该有正确的认识,只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才能够对干股的性质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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