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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1951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农民,住冠县,系本案受害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成,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乐臣,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冠县看守所。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一部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乐臣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黄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增宪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7日下午14时左右,在冠县被告人黄乐臣家中,被告人黄乐臣与同村村民黄某因卖树经纪钱发生纠纷,黄乐臣与黄某互相进行了辱骂。当日18时许,被告人黄乐臣酒后来到黄某家,将黄某打伤,致使黄某左侧肋骨骨折,黄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黄乐臣经冠县清水派出所办案民警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乐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左右。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轩学文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乐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诉称,要求黄乐臣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病历复印费、财产损失、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黄某身份证;2.冠县人民医院住院结算单据;3.冠县人民医院预交费单据和清水中心卫生院门诊收费单据;4.冠县清水中心卫生院诊断修复证明;5.聊城市人民医院门诊收费单据;6.冠县中心医院门诊单据;7.冠县人民医院门诊单据;8.冠县人民医院诊断和住院病历;9.护理人员身份证和户口本各一份。

  2020年4月2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司法技术部门选定评估机构,2020年5月20日山东德衡司法鉴定所作出【2020】临鉴字第137号司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某因故致“左侧多发肋骨骨折”等后遗症尚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规定之伤残范围;伤后误工时间拟为90日;护理期限拟为伤后住院期间,护理人数拟为1人;营养期限拟为伤后60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以该评估报告不具有客观性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经查,【2020】临鉴字第137号山东德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由本院司法技术部门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所作出,程序合法有效,鉴定结果具有客观性、公正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于2019年11月27日入院,2020年1月14日出院,实际住院48天。黄某主张的医疗费27331.49元,营养费30元×60天=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48天=1440元,病历复印费40元,鉴定费2100元,未超出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82.42元×90天×60%=4450.68元、护理费:82.42元×48天=3956.16元。关于交通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费正式票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财产损失,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损失,故不予支持。关于黄某主张的精神补偿费152956.51元,因本案系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黄乐臣应赔偿黄某各项损失共41118.3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乐臣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乐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乐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

  二、被告人黄乐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41118.33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于绍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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