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刑事律师 益阳市公安局抓获一起利用直播平台传播淫秽信息案件
来源:聊城刑事律师 网址:http://www.lawshhy.com/ 时间:2023-02-17 11:02:33
“冬春攻势”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益阳市公安局鹤山分局始终坚持“快、准、狠”打击网络社交平台有害信息,同时推进“扫黄打非”行动,有效净化网络舆论环境。2月15日,网络安全大队和桃花仑派出所迅速查处利用直播平台传播淫秽信息案件,抓获违法行为人张某。接下来将由聊城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聊城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2月中旬,警方在网上检查中发现,在当地直播平台上,张使用方言发布内容,粗俗淫秽内容,引起部分网民观看和转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后,立即进行调查,迅速锁定违法人员张,并将其逮捕。
经调查,由于觉得在直播平台上分享个人生活的日常流量不高,为了吸引关注,吸引人们的注意,张自今年2月8日起每天在直播平台上开放1至2场直播,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网络秩序,造成了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网络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现场直播也应遵守法律底线,请大多数网民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行为,共同创造一个干净的绿色网络空间。
法条链接
涉黄直播平台要查封,且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书籍、图片、电影、视听产品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生产、复制、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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